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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晋华: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04-20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意义重大深远的纪检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但是,从目前各地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偏差,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切实加以克服。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警惕“与党委无关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早是王岐山同志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这是一种误读。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包含监督。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既要选准用好干部,更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不能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干部却放任自流,出了事就撂挑子给纪委。再则,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要怕得罪人,不得罪人反而会把人害了。

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警惕“放松惩处论”。“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这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更不意味着纪委不再查案。我们讲“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希望这样的人越少越好,而不是说只能处理极少数、极极少数。极极少数是个目标,要让严重违纪的人员越来越少;同时也是个工作过程,要帮助犯错误的人重建对党的忠诚。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有的党员干部仍心存侥幸,卖官帽、批土地、抢项目、收红包,变着花样收钱敛财,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能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失去坚实的土壤,不可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我们必须持续保持纪律审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是对三类重点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全面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警惕“单打一论”。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依然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一查就要送到监狱里。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把握、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性质不同、程度不一的问题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再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最后是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四种形态”统一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统一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只有把前一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才能使后边的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从而形成下多上少稳定的金字塔结构,取得源头防控、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只有最后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前边形态才有说服力、约束力,才能取得敲山震虎、震慑常在的效果。我们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使每种形态都发力生威,发挥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多管齐下,真正做到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养护“森林”,共同营造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

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警惕“容易论”。有人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更加容易,因而掉以轻心。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经过不懈努力后才能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纪委深化“三转”的新方向,看起来没什么高难度动作,但想真正践行好很不容易,需要很强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很实的工作作风、方法,需要很纯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及时提醒、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成为常态,比如一些违反“四风”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明里不吃暗里吃,宾馆饭店不吃了去农家小院吃,掂个茅台酒到路边店去吃,因为吃顿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自己还很不理解,觉得是小题大做,这是我们实践“四种形态”的最大障碍。其次,虽然过去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但查处的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工作量大幅增多。其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政治要求高、政策要求高,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反腐败工作大局,又要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内容,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这些因素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公心、定力和勇气,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水平和担当。因此,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难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不是易了,而是更难了,要求更高了。(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尹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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