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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纪法分开 同时实现纪法衔接

2016-07-22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纪”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两者虽然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把握纪律处分与其他处理的关系,弄清纪法分开的执行方式

纪律处分是对违反党纪的中共党员或组织,由纪检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措施。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类,对党组织的处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其他处理主要指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司法处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司法处理虽然同为惩戒方式和手段,但法律依据、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处分时限和惩戒形式各不相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到处罚清楚、衔接得当。

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处理方式有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一样,都是组织行为,有着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

比如,对违反党纪情形比较严重的,在组织处理的同时,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则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对给予党纪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则可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但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单独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不仅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效率,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规党纪案件中,如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处理好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相对于党纪处分的组织行为,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比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为了体现纪法分开,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

处理好党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关系

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适用于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新《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删除与国法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条例》相关条款专门作出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虽然强调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但决不允许用党纪代替国法。对此,在处置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中,一定要坚持纪法分开,在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司法处理要随即跟进;对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司法处理的同时,党纪处分也要及时跟进。

认识把握各司其责与相互协作的关系,实现纪法分开的有机衔接

实行纪法分开,为的是使党纪与国法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最终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

完善流程,共享案源

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力度,确保移送及时到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移送工作;审计、财政等部门在财务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嫌疑的,应及时将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也应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也要在初核之后,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在移交中要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建立评估机制,不能一送了之。

整合资源,加强协作

进一步完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办案过程中,各执纪执法单位在案件管辖、案件性质、处理方法、办案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时,要及时提请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对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反馈情况,确保办案效果;在查办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通报,并定期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在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有阻挠办案情节的,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各执纪执法机关在对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依纪依法处理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需要向各执纪执法单位了解情况的,各单位应及时反馈信息。

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这个大局,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定,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正确处理好政治上从严从紧与处理上依纪依法的关系。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强化从严从紧要求,在处理上要严格依纪依法,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和警示作用。

正确处理好快查快结与准确审查的关系。快查快结对违纪违法分子能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在协作办案时,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迅速查清违纪事实,做到快查快结,及时将其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缩短审查周期。同时,必须坚持审稳审准、客观公正,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决不能单纯为了快查快结而忽视了案件质量。

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关系

坚持纪法分开,并不是两者截然分离,而是要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具体讲就是,违反纪律的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使腐败分子既受到党纪的惩处,也受到法律的惩罚。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就是要依纪行使好监督执纪问责权,给予应有的党纪处分,既不放过大错,也不纵容小节;对司法机关来说,则要依法行使好司法权,给予应有的刑事处罚,充分彰显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做好证据衔接工作,注重取证的合法性,并在必要的时候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助调查,以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张建平 作者系甘肃省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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