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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践“四种形态” 去“存量”遏“增量”

2016-08-03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新的前沿性理论成果,探索和实践“四种形态”,已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条主线和首要任务。从目前情况看,方向和要求虽然已经明确,但在“怎么干”、“怎么抓”的方法论层面,还需要我们处理好“三个关系”,解决好“四种形态”实践中的三个瓶颈问题。

把握好去“存量”、遏“增量”的关系,着力解决畏难不前、信心不足的问题

实践“四种形态”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根植于对违纪问题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在任何一个时期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群体中,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都是少数,一般违纪的都是多数,而有小毛病需要咬耳扯袖的则属于常态,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实践“四种形态”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线索处置率低、“存量”不能全面及时有效削减。当前,确实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几年来的线索办结率一直保持低位运行,处置率低导致形成线索大量积压。试想,如果监督执纪结果不能完整体现“存量”的真实状态,那么,“四种形态”的作用和效果就不可能真正显现,这与当前所面临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在去“存量”问题上,只有以纪律为戒尺,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党员干部群体”这个“存量”找出来、处理到位,“四种形态”才能自然呈现,而随着不同阶段“存量”的次第削减、层层设防,“常态”、“大多数”这个“增量”绝对值逐步减少,“少数”、“极极少数”这个“限量”就会越来越小。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监督执纪问责,加大线索处置力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查处,不护短不手软,这样才能达到层层传导压力的良好效果。

把握好抓“小”与抓“早”的关系,着力解决惯性思维的问题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实践“四种形态”的目的就是恢复党内良好的政治生态,保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过去,一些执纪机构长期形成了“法在纪前”、“抓大放小”、“等晚抓大”等惯性思维,虽然经过“三转”,有了一定改观,但是仍然尚未达到根本性转变。比如,在政绩观上仍存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心态,总想查职级高、涉案金额高、涉嫌违法影响大的案件,对轻微违纪或非贪贿线索“不屑一顾”;在审查模式上,仍习惯于吃干榨净,不能完全做到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在节奏把握上,“偏爱”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成熟线索,对一般性问题线索,心存顾虑,担心“惊动”干部、得罪干部,习惯性地想放一放、等一等,待线索较多、较集中时再一起办理或等等拖拖,待将来时机成熟再办成“大案”、“铁案”;在处理方式上,习惯依赖于采取特殊措施突破案件,利用约谈、函询等方式不够,创新性和灵活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导致纪律审查效率的低下,也背离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本质要求。从当前纪律审查的情况看,“四种形态”分布不尽合理,总体呈现“两低一高”的特点,即约谈函询和审查一般违纪案件比例低,查处严重违纪案件比例高,“四种形态”的客观规律还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出来。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快适应并把握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真正在工作中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真正使用纪言纪语去展现工作。

把握好从“严”、从“实”与从“快”的关系,着力解决执纪宽松软的问题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要求不是变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工作标准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执纪审查的节奏不是慢了、而是更快了。

目前,从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来看,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抓大放小”,而是查不了“大”,甚至“大事查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一些基层对职位较低问题党员干部的执纪审查还存在空白点,可以说与中央的要求差距很大。此外,就各地各级的派驻机构而言,虽然针对交办督办问题线索的纪律审查力度在不断加大,办案数量也明显提升,但重处分不多、移送司法的更少。从约谈函询情况看,一些纪委(纪检组)准备不够充分,工作不够严肃,不仅没有红脸出汗,而是嘻嘻哈哈极不严肃,搞成一团和气,更有甚者变成了沆瀣一气。另外,有些地方和单位也存在方法简单、尺度不一等问题,在处理方式上侧重党纪政纪处分,对组织处理等运用不够,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效果。(白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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