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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定期检查分析通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确保责任“不空转”

2017-06-22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日前,新一届山东省委召开第一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该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问责条例明确的6种问责情形细化为29种具体情形,明确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题线索移送、问责决定作出和执行、成果运用以及救济条款等内容,形成衔接紧密、流程完整的链条。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切实加大问责力度,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层级,都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辐宽表示。

该省注重完善问责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实行定期汇总统计报告、回访教育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主体责任“不空转”。省委专门制定主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和分析通报制度,在各级各部门单位全面自查基础上,由省委书记、省长和省委常委、党员副省长带队,对部分市和省直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省委名义在全省通报。同时,该省还综合运用谈话、述责述廉、约谈提醒等方式,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3年以来,在全省开展县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在8个市开展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述责试点。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省共问责相关问题2693起,问责单位党组织466个,处理党员领导干部2851人,其中纪律处分771人。

“下一步,省纪委将每季度向各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发函通报各市问责情况,对问责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约谈提醒。”该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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