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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履职尽责体现派驻权威

2017-06-29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工作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编者

《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的派出机构,根据纪委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如果违纪干部属于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对象,则不论其党组织关系在哪,都应该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这既是职责所在,更是责任担当。

妥善提出处理意见是核心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派驻纪检组要根据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等,提出处理意见。考虑到违纪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而派驻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对问题定性量纪方面的把握可能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在研究党纪处理意见时,还要充分了解和参考地方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尺度。

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谨慎稳妥,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处分合理,这是对派驻纪检组的执纪本领、政策水平和业务素养等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研究处理意见时,派驻纪检组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能体现派出机关特点,又要符合驻在部门和地方实际;既要以我为主,又要充分尊重驻在部门和地方意见。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是关键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党员干部主要有在京外工作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以及从地方借调的党员干部(其在借调期间也由驻在部门临时管理)等三类。针对这些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根据违纪干部当前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隶属现状分别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交由负责干部管理的部门直接研究办理;涉及党纪处分的移交给其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按照违纪干部处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是将干部调回京内或国内后,由驻在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来说,处理其违纪问题非常敏感,可能会引发国外媒体不必要的炒作,调回国内处理,既能简化后期办案程序,又可以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将干部交回原单位处理。此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从地方借调的党员干部,将这些干部退回原单位进行处理,可使案件的后期处理更为顺畅。如调回京内、国内处理的,派驻纪检组要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提前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回;如交由地方处理的,则要在调查完成之后、正式提出处理建议之前,与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在处理上取得一致看法。

实践中,正是由于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关系分离,客观上增加了后续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在后续处理时一定要结合个案的性质、特点和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因人、因事采取最为适合的处理方法,切忌千篇一律、墨守成规。

加强与驻在部门的协同配合是基础

派驻纪检组查处的对象是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要加强与驻在部门的协同配合。派驻纪检组要主动加强与驻在部门党组的联系沟通,取得支持。不论是驻在部门自己的干部还是借调的干部,发现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驻在部门的党组报告,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要事先征求党组的意见,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派驻纪检组人员少、力量薄弱,要强化驻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以及基层党组织的配合,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既是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更是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派驻纪检组不能“单打独斗”,要重视与驻在部门密切配合,注重与驻在部门“协同作战”,进一步凸显驻的“优势”。

加强与地方的沟通是前提

和地方的沟通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处理意见方面,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一环。沟通好了,整个办案过程一气呵成,事半功倍;沟通不畅通甚至没有沟通,可能会导致案件拖拖拉拉,迟迟不能了结。尤其当双方对违纪问题的认识、政策法规的理解、处理尺度的把握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时,沟通协调就更为重要。

在沟通协调过程中,派驻纪检组既不能唯唯诺诺、瞻前顾后,也不能盛气凌人、颐指气使。要突出主动,切忌文来文往、只打电话等简单生硬的沟通方式,应在形成正式处理意见之前,主动上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主动吸收对方好的建议和想法,要给予对方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并最大程度争取对方的支持。双方要尽可能地协商一致,如意见不一致时,派驻纪检组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派出纪委。

做好案卷归档工作是保障

案卷材料整理归档是整个执纪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真实记录了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整个过程,也体现了派驻纪检组的办案水平和质量,同时也为驻在部门或地方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对此类违纪案件来说,派驻纪检组、驻在部门以及地方纪检机构都要保存案件的档案材料,但三个部门应各有侧重。派驻纪检组一般保存案卷的原始材料,且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既要包括执纪审查中形成的证据和程序材料,也要包括其他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材料、批复材料以及正式的文件等。派驻纪检组要主动将案卷的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以及对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驻在部门或地方纪检机构,为其后期处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其案卷材料予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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