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语论坛 > 观点

视力保护色:
陶治国: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2019-09-17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作出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要法规。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学习贯彻《规则》《规定》作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经常性对照检视、改进提高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思想认识上贯通衔接 树立双施双守理念

一切认识都来自实践,并用于指导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纪检监察工作已从过去的纪法不分,转变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进而发展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新阶段。《规则》《规定》源于正风肃纪反腐实践,以制度形式固化了先进的执纪理念、全新的执法思维,对新时代监督执纪执法在认识上实现了新进步、达到了新高度。《规则》着重强调纪法贯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依据开展纪律审查,又要以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监察调查,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贯通;《规定》着重强调法法衔接,要求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实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规则》《规定》中贯穿的这些原则性要求,更加充分地认识到执纪执法如同硬币的一体两面,坚决转变过去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的交互性工作理念,既注重运用政治思维、纪律思维开展工作,又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并在实践运用中将两种思维交互融合、化为一体,为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体制机制上贯通衔接 推动纪法一体运行

体制机制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两个为主”领导体制、合署办公监督体制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规则》《规定》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具体落实到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为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撑。《规则》在总则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定》也要求监察机关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有机融合。贯彻《规则》《规定》这些方面的新要求,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监督执纪执法一体运行机制建设。要推进审查调查一体化,实现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履行一套程序,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同向发力;要推进纪法审理一体化,对个案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同步审理,实行一案一卷、一人专办、一并提交审批,体现集中统一领导;要推进监督办案一体化,以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为基础,以工作对接、协调运转为前提,以精准处置问题线索、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为主线,以强化统一指挥调度为保证,建立监督执纪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工协作、一体推进监督办案的新模式,实现力量使用和工作效能最大化。

在规章制度上贯通衔接 规范纪检监察权力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纪委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重要问题。制定《规则》《规定》,其初衷在于回答总书记之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从而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就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来讲,贯通中有制约,衔接中有监督,监督制约权力是推进贯通衔接的题中应有之义。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贯彻落实《规则》《规定》,严密内控机制、严格工作流程、规范权力边界,更好发挥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有效避免因执纪执法权力滥用而损害党的形象、透支党的信用,甚至对党的整个制度安排造成影响。一方面,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案件审理、移送起诉,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协作配合过程中涉及的执纪执法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都要服从并服务于《规则》《规定》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各类实体性、程序性指导意见、工作办法和规章制度,必须在《规则》《规定》的框架下制定。要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对标对表《规则》《规定》,对照检查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不符合《规则》《规定》要求和精神的及时予以修改,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风险隐患,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防止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执法、任性问责处置,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在工作标准上贯通衔接 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尤其是执法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规定》明确提出,要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贯彻落实这方面要求,既要打通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上下游间的衔接渠道,又要着力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确保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要坚守依法取证“红线”,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问题。注重依法与高标准相结合,既要防止出现“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观念,甚至孤证定案,也不能机械对照,不计成本,搞过度取证。要把好案件移送“出口”,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理标准和要求,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审理报告进行全面审核,不让一个不合格的案件“随随便便”移送出去。要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就执法调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标准掌握不统一等重大共性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共同统一法律政策认识。对重要案件,必要时可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高效对接、无缝衔接。协作配合,是从工作层面讲的,绝不意味着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不分你我”,必须坚守各自的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来进行,搞好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前提下的协作配合,决不能逾越纪法的边界。

在能力素质上贯通衔接,打造纪法兼通干部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监察体制改革后,无论是“老纪检”还是“老检察”,都面临全新的课题,共同的短板是对改革后制定的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不熟悉,相当一部分还在“吃老本”,用老思路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比较严重。适应新形势需要尤其是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丰富知识储备、强化实践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要把学习《规则》《规定》作为必修课,与学习党章和宪法、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学会追本溯源、贯通理解,扎牢练好纪法武功的根基。要涵养“入山问樵,入水问渔”的求知精神,在“一招一式”上反复学、用心悟、多交流、勤总结,熟练掌握执纪执法的应知应会内容,循序渐进补齐知识短板,并在实践中做到融会贯通、一体运用、相得益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围绕《规则》《规定》逐项对照学习,确保凡是写入法规的都严格落实,使每一项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形成自觉,不断提高运用执纪执法武器、遵循执纪执法规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陶治国 作者系吉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编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全文下载]:
上一篇:
下一篇:
 
  欢迎发送电子邮件至ytjwxcb@yt.shandong.cn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中共烟台市纪委 烟台市监察委员会 主办 烟台市综合信息中心创意制作和技术支持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