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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的几点思考

2019-09-17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字体:[ ]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而谈话可以分为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两类,这两类谈话因为性质、目的不同,在实践中应区别开展。本文将结合工作实际,对这两类谈话谈几点思考。

一、两类谈话的界定。核实性谈话,也称为过程性谈话或处置性谈话,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及第五章整章规定的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有4类处置方式,其中一类就是谈话函询。这里的谈话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通过谈话方式,让被反映人把问题讲清楚,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其他手段甄别核实后予以分类处理的线索处置过程。

非核实性谈话,也称为结果性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这里的谈话主要是针对一些性质轻微、事实清楚,无须经过调查核实的问题,直接采用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谈话方式进行处理。

二、开展两类谈话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要区分适用情形。核实性谈话主要针对事实不清,需要通过谈话进行调查核实的一般违纪问题线索。而非核实性谈话主要是针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事实清楚、性质较轻,无须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轻微违纪问题。实践中,非核实性谈话涉及的问题大多来自于审计、巡察或者日常监督检查等,并经初步确认。

二是要区分谈话目的。核实性谈话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谈话让党员、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调查核实反映该干部的有关问题线索;根据调查结果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以达到不同的效果。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为干部澄清正名,达到保护干部的目的;对经谈话调查确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在谈话函询中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提出初步核实意见,达到深挖彻查,高压震慑的目的。而非核实性谈话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和教育。

三是要区分安全防范要求。审查调查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审查调查工作中务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核实性谈话需要通过谈话的形式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谈话内容为可查性较强的问题线索,有的通过谈话会发现超出问题线索范围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甚至转为初步核实,谈话后的处理情形存在不确定性,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较大,安全风险较高,安全防范要求也相应较高。而非核实性谈话涉及的问题已经核实清楚,处理方式主要为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轻微方式,被谈话对象思想准备比较充分,接受度较高,安全风险低于核实性谈话,安全防范要求也相对较低。(陈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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